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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园**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街**,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上红月直播间结识,并以与刘某某恋爱为由骗取刘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编造来天津和刘某某见面需要用钱、其父亲脑出血住院需要用钱、其姥姥去世买墓地需要用钱等谎言,骗取刘某某钱财。刘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等地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给雷某某转账共计3313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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