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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嫩江市**居民委**组**号,住嫩江市**林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嫩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雷某某与马某某口头约定,雷某某承包马某某位于嫩江市**乡多块耕地种植农作物,包括马某某与张某某有争议,一直由张某某耕种位于**乡**村(图版30号)面积为143亩的耕地。同年春,雷某某到争议耕地播种时,发现争议耕地已被张某某种植小麦。同年6月,雷某某向负责申报大豆种植补贴的工作人员谎称张某某耕种小麦的143亩耕地为其耕种的大豆,骗取大豆补贴款人民币45,760元,所得赃款大部分被雷某某偿还债务。案发后,雷某某家属代雷某某全部退赃。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2018年嫩江县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水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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