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在长春市高新区**医院,谎称自己名叫“孙某某”系宽城区政府**局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公租房及办理**医院“慢病卡”为由,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53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三)证人杨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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