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安阳市北关区**小区**门**信息咨询室经营者,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雷某某宣称其有能力办理经济适用房指标,先后以为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杨某甲、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牛某某、被害人杨某乙办理安阳市中州路龙腾花园小区经济适用房指标为名,以需要指标费、劳务合同费等为由,在其经营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小区**门**信息咨询室等地,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3800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60800元、骗取杨某甲人民币60800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60500元、骗取牛某某人民币60800元、骗取杨某乙人民币65000元。
案发前,被害人王某甲被骗钱款已退赔22000元。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害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被骗钱款分别已退赔5000元。2020年11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钱款已退赔5000元。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30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杨某甲、陈某某、牛某某、杨某乙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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