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雷某某在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组周某甲承建的安居工程务工时,驾驶的铲车翻车导致雷某某受伤,后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后确诊,雷某某所受伤为腰椎骨折。雷某某于2017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30日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总费用75462.6元。雷某某为了通过医疗保险将住院费用报销,故意隐瞒因驾驶铲车翻车导致腰椎骨折的受伤经过,还提供虚假的摔伤证明,在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合医办骗取合作医疗资金45768.5元。2018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雷某某到黄家坝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家属罗某某退回合作医疗资金457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案材料、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某、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周某乙、李某某、雷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合作医疗资金45768.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雷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退回骗取的合作医疗资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兴波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16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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