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70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福建福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畲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宁德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雷某某担任被害单位义乌市***宾馆的前台收银员,负责收取、管理住宿费用等酒店营业性收入,负责代交税款、罚款以及购买材料等酒店营业支出。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利用担任前台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以拿现金、转账等方式共侵占被害人单位义乌市***宾馆人民币127874元,至今仍未归还。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费用报销单,结账明细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账本,营业执照,通话记录,证明,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