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镇**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比某某,曾用名:曲比牛布,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路**号**幢**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雷某某、曾某某、杨某乙、唐某某、曲比某某、阿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0时30分许,李某某、姜某某、柯某某、黎某某等人在永善县溪洛渡镇荷花农贸市场“唱响新视听”唱歌出来后,在荷花农贸市场一侧吃宵夜的杨某某看见黎某某后,便喊黎某某过去喝杯酒,随后黎某某走过杨某某、唐某某、雷某某、杨某乙等人吃宵夜处准备喝酒时,在旁等待的李某某与杨某乙已因言语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后李某某、姜某某、柯某某被雷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阿候某某、曲比某某等七人打伤,柯某某、李某某、姜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永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姜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住院病历;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柯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阿候某某、曲比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阿候某某、曲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阿候某某、曲比某某,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曾某某、杨某乙、阿候某某、曲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唐某某、杨某甲、曾某某、杨某乙、阿候某某、曲比某某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七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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