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98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乡**村**河流**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陶某某、任某甲、邱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雷某某、龚某甲、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陶某某、任某甲、邱某甲涉嫌组织卖淫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许开始,被告人雷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侦,另案处理)二人作为股东出资,成立深圳市***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承租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号**楼经营***休闲会所,会所订立***《**会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技师操作流程》、《钟房操作注意事项》、《部长操作手册》《咨客操作手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张贴广告等方式招聘女性前来会所做技师,先后招募陈某乙、杨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曾某某、程某某、龙某某等女子在会所向男性顾客提供普通按摩、手淫服务,于2017年11月中旬后增设“泰C口吹”、“泰D口爆”等进入式性行为方式的卖淫项目,确立与卖淫女的利润提成比例,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龚某甲、被告人丁某某、陈某甲(已因本案被判决)作为该休闲会所经理,经理负责休闲会所日常经营及人员管理,其中被告人龚某甲于2017年10月前往该会所任某乙,负责会所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丁某某于2018年2月前往该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日常运营管理;雇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作为培训老师兼主管,负责培训招聘、培训女性成为从事卖淫的技师、对技师的管理工作;雇佣被告人高某某2017年9月起作为楼面主管,负责协助经理对场所日常管理、安排楼面人员分工等工作;雇佣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9月起作为楼面部长,负责,后于2018年3月升任大部长,负责望风、带客人到房间、收房;雇佣彭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决)2017年9月起先后作为后勤部长、主任,负责后勤采购、值守前台(如接到通风报信暗语“万宝路”则在前台按下房间长明灯开关)、收银;雇佣被告人唐某某2018年6月起作为楼面主任,负责楼面全面工作、望风、带客、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项目等工作;雇佣吴某乙(已因本案被判决)2017年9月起作为财务人员,负责值守前台(如接到通风报信暗语“万宝路”则在前台按下房间长明灯开关)、收银、做账、出纳、发放工资等;雇佣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2月作为楼面部长,负责望风、向客人介绍项目并带客人到房间、安排技师等工作;雇佣被告人邱某甲2018年2月作为服务员,后升任楼面部长,负责望风、收房;雇佣被告人任某甲2018年4月17日起作为楼面部长,负责望风、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并带客人到房间;雇佣严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决)2018年3月起、陆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决)2018年6月起为部长,负责轮流在一楼值守望风(如遇公安机关检查则使用对讲机用暗语“万宝路”向前台人员通风报信)、前台值守(如接到通风报信暗语“万宝路”则在前台按下房间长明灯开关)、招揽嫖客、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并带客人到房间、安排技师等工作;雇佣被告人陶某某2018年5月起为服务员,后升任为部长,负责前台值守、收银、安排技师等工作。
2018年7月9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在现场查获四对以进入式性行为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人员陈某乙、杨某某、曾某某、程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祖某某、陈某丙。现场查获电脑、监控器、账本、手机、营业执照、通讯录、消费单票据、买钟单等书证物证。
在该场所,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78次,场所收费94804元人民币;违法行为人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30次,场所收费10120元人民币;违法行为人曾某某从事卖淫活动7次,场所收费2366元人民币;违法行为人陈某乙从事卖淫活动262次,场所收费90052元人民币;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从事卖淫活动64次,场所收费21142元人民币;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从事卖淫活动13次;违法行为人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4次。自2017年开业至2018年7月被查获期间,***会所从提供的卖淫活动(包括泰C“口吹”、泰D“口爆”项目)中非法获利673695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邱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任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被抓获。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陶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被抓获。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被抓获。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龚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被抓获。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三部、手机二部、监控器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租房合同、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群)聊天记录、营业执照、通讯录、账本、消费单票据、买钟单、服务流程单、服务项目价格表、楼面工资表、技师工资表、技师原始计钟报表、技师工作量汇总表、技师个人工作量汇总表、资金流水的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程某某、曾某某、黄某乙、黄某丁、蓝某某、龙某某、潘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龚某甲、丁某某、唐某某、陶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邱某甲、任某甲、黄某甲、罪犯陈某甲、彭某某、吴某乙、严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银主机提取的相关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龚某甲、丁某某、唐某某、陶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邱某甲、任某甲、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丁某某、唐某某、陶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邱某甲、任某甲、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陶某某、邱某甲、任某甲、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笑杏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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