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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与同伙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生效)预谋到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厂采取以假换真的方式实施盗窃。王某甲负责通过网络购买假冒伪劣贵烟(福)香烟,利用张某某作为该厂保安人员出入厂区自由的便利条件,由张某甲驾驶贵A****C号轿车搭载王某甲、陈某某、雷某某携带网购的假冒伪劣香烟进入该厂,后由陈某某在外放风,王某甲、雷某某进入该厂二车间采用调包方式盗窃贵烟(福)香烟。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四人采用上述方式先后七次窜至该厂实施盗窃,盗得贵烟(福)香烟共计15件(每件50条)。经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厂出具情况说明,被盗香烟含税调拨价为每条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假冒香烟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质量鉴别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采取以假换真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丽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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