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南门,将被害人鄂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鹏程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6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伟
检察官:虬 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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