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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畲族,文盲,务工,住福安市坂中乡满春街95号,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17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9月5日、2018年8月6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雷**到福安市**街道别墅区巷子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的男士摩托车。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10元。

2、2019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雷**到福安市**巷**号**巷子内,欲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的女式摩托车,随后以该车损坏为由,让一三轮车师傅(身份不明)把该车运至福安市**路由邓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3824元。事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辆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雷**在福安市**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雷**处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满释放证明、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陈述;

4.证人邓某某证言;

5.被告人雷**供述;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228页、检察卷壹册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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