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丁兰街道**小区**幢楼顶平台,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的鹅绒被1床。
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先后窃得被害人余某某的床单1件、枕套1对,窃得被害人占某某的棉被1床。
2019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床单1件、枕套1对。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762****);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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