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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19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泥水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乐清市翁垟街道北山前村上海联都超市,盗走被害人辛某某的装有黑色长裤的快递一个,该快递购买价格为17.9元。

2.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到乐清市柳市镇象东村永帅超市,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装有两套泳衣的快递一个,该快递购买价格为40.96元,后在被告人雷某某的暂住处找到其中一套泳衣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6月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乐清市翁垟街道荷岙村一春超市,盗走被害人孟某某装有吸油纸快递一个,该快递购买价格为13.39元。

4.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在乐清市盐盘街道田垟村,先来到万家福超市,盗走被害人邓某某装有袜子的快递一个,该快递购买价格为28.8元。后来到和英便利店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分别装有垃圾袋和灰色短袖的快递两个,购买价格分别为1.9元、14.5元。盗走被害人肖某某装有雨鞋套快递一个,购买价格为14.7元。再来到桃树坳超市盗走被害人王某某装有帆布包的快递一个,购买价格为9.19元。盗走受害人徐某某装有隔尿垫的快递一个,购买价格为28.91元。上述物品均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到乐清市盐盘街道樟树下村樟树下超市,盗走被害人马某某装有两件女士连衣裙的快递一个,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女式定制连衣裙价格为750元。后被盗连衣裙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6.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到乐清市翁垟街道北山前村上海联都超市盗窃两个快递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钱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走访记录、情况说明;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孟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幸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系初犯且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

检察官助理:金小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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