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雷保和,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21日被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2020年5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保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保和因沉迷赌博、吸毒成瘾,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换钱花的想法。2020年5月,被告人雷保和发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客世界工地有十字铁扣可盗,遂于5月5日、5月8日翻越围墙进入工地,分两次将上述工地的208个十字铁扣(价值人民币990元)盗走,并将第一次盗得的90个十字铁扣销赃获利125元,用于网上赌博。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雷保和再次进入上述工地盗得118个十字铁扣离开时被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十字铁扣118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保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保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保和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保和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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