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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7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横县横州镇城北社区三街菜市场门前盗走黄某某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后将三轮电动车开到横州镇茉莉花大道“草莓岭”处,将电瓶拆卸下来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男子,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90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盗窃三轮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三轮电动车(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广西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场视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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