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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雷某某(外号: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岑某某安平镇安平市场路口对面的街边时,发现停在路边的桂D****5号小汽车未关车窗,车上仍插有钥匙,遂打开车门上车启动车辆把车盗走。被告人雷某某把车开到梧州市龙圩区沧海大道时因车辆熄火无法启动而将车辆丢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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