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潜入广西南宁市青某某新民路43号小区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停放在此的电动车电瓶一批。

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部分被盗电瓶进行鉴定,案发时价值为203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财物凭证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5.现场辨认笔录及案件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懿桓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