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9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到东莞市**镇**区**商业中心**化妆店的**牌香水专柜,趁店员不注意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七瓶迪奥牌香水(经鉴定, 价值4500元)放入随身携带的黑色挂包内盗走。得手后,雷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2018年7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阳市耒阳高铁西站将雷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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