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大荔县**巷**号门口,将杨某某放在门口的一辆台铃绿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谢某某(在逃),该车经鉴定价值855元。(车未追回)
2、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大荔县**路**桌球门口,将周某某放在门口的一辆绿佳黑红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谢某某(在逃),该车经鉴定价值1586元。(车未追回)
3、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大荔县**路**中学对面**小区门口,将马某某放在路边的一辆雅迪浅蓝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谢某某(在逃),该车经鉴定价值1676元。(车未追回)
4、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大荔县**路**酒店门口,将包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台铃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谢某某(在逃),该车经鉴定价值1059元。(车未追回)
5、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大荔县**街**酒店门口,将赵某某放在门口的一辆雅迪粉红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谢某某(在逃),该车经鉴定价值2011元。(车未追回)
6、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窜至大荔县**街**医院门口,将高某某放在路边的一辆绿源橙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卖给谢某某(在逃),该车经鉴定价值1875元。(车未追回)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他人赃物价值共计9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娇
检察官助理:汪柯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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