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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号附**号2001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2002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红色木兰牌摩托车窜至沙湾区沙湾镇石狮街“兔鲜森”餐馆,将被害人徐某某、戴某某放置在吧台的一部OPPO-A9X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盗走卖给他人,所获赃款用于吸毒。同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红色木兰牌摩托车窜至沙湾区太平镇“聚香格”农家乐,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在调音台上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卖给他人,所获赃款用于吸毒。案发后,这两部苹果手机被追回,依法返还给了被害人廖某某。

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OPPO-A9X手机被盗日价格为1035元;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被盗日价格为470元;苹果XSMAX手机被盗日价格为6793元;苹果7手机被盗日价格为1176元;共计9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搜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他人4部手机,价值94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雪梅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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