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街**巷**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3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雷某某在黑河市市区内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其盗窃的物品主要为大米、豆油等生活用品。
1.2019年5月12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号楼院内,在被害人张某某(男,49岁)停放的黑N****3号白色金杯牌货车内将香蕉一箱、挂面一包、大米一袋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2.00元。
2.2019年7月16日23时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黑河市爱辉区**路西侧,在被害人周某某(男,34岁)停放的黑N****3号小货车内将西瓜四个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00元。
3.2019年7月19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黑河市爱辉区**街与**路交叉口,在被害人刘某某(男,39岁)停放的黑N****2号白色金杯领祺小货车内将豆油一箱、挂面一包、大米两袋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2.00元。
4.2019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雷某某来到爱辉区**街与**路交叉口,在被害人刘某某(男,39岁)停放的黑N****2号白色金杯领祺小货车内将豆油一箱、面两袋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2.00元。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盗窃4起,所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271元。
经侦查,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雷某某盗窃的大米、豆油、面粉等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等3人户籍证明,丢失报告,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淼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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