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路**号附**号租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雷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的中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站,趁彩票站店主刘某某忙碌让其自助打印彩票之机,采取在彩票机上打印彩票后删除打印记录、只支付最后打印的小数额彩票的方式盗打彩票。2019年11月16日至同月24日,被告人雷某某盗打彩票数额共计人民币2600元。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雷某某的租赁屋将其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彩票站的福彩、体彩流水等书证;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如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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