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811987********,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来到耒阳市**街道**组,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一楼房屋是新建的,二楼是空的,雷某某即转到该房屋后面,扳开楼道门进入户内,看到一楼是防盗门打不开,便上了二楼,在二楼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又准备下楼,发现楼下有人即退回躲入二楼。到了9时许,雷某某在二楼睡一觉醒后发现房中没有人了,找到菜刀、起子、钳子等作案工具,将一楼的防盗门锁撬开,进入卧室,在卧室的一个盒子中盗取了一块手表,准备离开时,遇陈某某夫妻回家,就躲入该卧室床下,被陈某某夫妻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勋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雷某某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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