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在**商城购买两部苹果11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5959元、5989元。同年11月14日12时许,雷某某接到被害人快递员韩某某电话,通知其到本市西塞山区**门口取快递,雷某某欲抢走手机,但由于现场人流量大,雷某某担心被抓,于是称自己暂时没钱,让韩某某将价值人民币5989元的苹果手机退货,次日再配送价值人民币5959元的苹果手机。同年11月15日13时许,雷某某再次接到韩某某的电话,让其到本市西塞山区**小区门口取快递,雷某某到达后,韩某某坐在面包车内将手机交给雷某某,雷某某站在副驾驶门外佯装扫码付款,同日14时许,雷某某观察周边人流量少,于是趁韩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抢走跑回自己家中,韩某某追赶未果。案发后,雷某某家属向韩某某支付手机货款人民币6000元,并赔偿人民币500元,韩某某对雷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及配件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6.手机截图、**快递后台信息截图等电子证据;7.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59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易娜
检察官助理:汪哲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16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