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超市,以支付部分商品款项夹带其他商品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商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超市购物时,通过上述方式盗得胜田小米海鲜粥一盒、**有机五常大米一袋,共计价格为人民币122.9元。
2.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超市购物时,通过上述方式盗得美克卓山羊奶粉一罐,价格为人民币159元。
3.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超市购物时,通过上述方式盗得胜田小米海鲜粥一盒,价格为人民币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帮其退赔了**超市的损失人民币890.7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处查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订单详情、被盗商品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视频资料与视频截图;4.辨认笔录;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351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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