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9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7月30 日晚,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书城**馆**路路边使用钳子剪断车锁,窃取了被害人郭某某一台喜德盛牌山地自行车(经查,价值人民币2114元)。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自行车照片、白色鞋底的鞋子照片等;2.书证:价格认证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扣押、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磊
检察官助理 曹晓欣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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