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三亚市友谊路面粉厂小区寻找盗窃目标,在**栋楼下的电动车停车处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雷某某用螺丝刀启动电动车逃离现场。盗窃得逞后,雷某某将电动车卖给一位收废品的男子,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72元。
2019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三亚市友谊路面粉厂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在**栋楼下的电动车停车处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雷某某用螺丝刀启动电动车逃离现场。盗窃得逞后,雷某某将电动车卖给一位收废品的男子,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8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发票、收款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19年10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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