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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里**号。2012年4月10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二十一次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铝业有限公司盗走该公司铜板、铜块约1350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445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部分被盗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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