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镇**路**号路边,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粤SV****号牌黑色奔驰小汽车车门没关好,便打开车门,从车尾箱内盗走现金约3400元及若干证件。2019年5月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璐**号**网咖抓获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现场勘验材料: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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