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雷建强,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304010816,畲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谢坊村双溪坑19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5日3时58分许,被告人雷建强伙同另一名男子(在逃)窜至将乐县水南镇三班巷25-1号,将叶瑞兵停放在门前的牌号闽GBV892豪爵男式二轮摩托车偷走。同日4时1分许,雷建强骑一女式摩托车在前,同案男子骑着被盗摩托车在后,前车拖拽后车一同从将乐沿省道回到顺昌,后被盗车辆不知去向。经将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692元。
2015年10月5日,将乐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叶瑞兵的报警后于当日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9月5日将被告人雷建强传唤到案。归案后,雷建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雷建强的供述与辩解;3.叶瑞兵的陈述4.刘涛的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另一男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雷建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启群
检察员助理:温雪花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雷建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洋口镇谢坊村双溪坑19号,联系电话:13960625060。
2.案卷卷宗二册,视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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