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村**组**号出租房内拿走被害人向某某手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三次转走被害人共计120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同日,被告人雷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董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陈述;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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