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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村**组**号出租房内拿走被害人向某某手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三次转走被害人共计120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同日,被告人雷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告人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董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陈述;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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