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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4被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该雷因盗窃罪2013年10月15日被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诉讼时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许,在西安市未央区新北城蔬菜批发市场水产西口美味鲜鸡批发部门前,被害人段某某骑在自行车上等待母亲时,将自己的手机(VIVO牌手机,型号X9,粉色)放在上衣左边的口袋内,被告人雷某某趁机将段某某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西未价认定〔2020〕006号认定:VIVO牌手机于2020年1月2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600元整(¥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系累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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