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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里镇**村**号。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赵某甲(已判刑)到我市南区名星某某1楼正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岳某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同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我市南区兴园二巷9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唐某武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3、同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赵某甲(已判刑)到我市南区日华路川菜王宿舍门口,盗窃被害人习某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骑乐某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4、同年11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赵某甲(已判刑)到我市南区情景路今悦酒店后门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刘某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5、同年11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窜到我市马岭板桥东街2号院子处,盗窃被害人周某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南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雷某某再次返回上述院子,盗窃被害人吴某春一辆黑色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

6、同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我市南区第二工业区昌盛路15号一出租屋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川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及车内放置的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雷某某在我市南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二Ο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电子卷宗2份、散页1张;

3、视听资料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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