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9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 **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路**号*栋*单元*楼,使用**房房主邱某某藏匿在*楼消防栓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该房实施盗窃,从其中一个房间的衣柜里盗走一张50元面值的纪念币,其后将纪念币卖给路边的陌生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频监控截图;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敏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