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组**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先后三次穿着申通物流公司工作服混入中山市**镇**物流园**区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快递中转站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实施如下:
1、2019年6月17日晚9时22分许,被告人雷某某混入上述公司中转站内,盗走装有19件快递的纤维袋1个。经查,内有首饰、身份证、衣物、日用品、护肤品等(暂无法核价)。
2、2019年6月20日晚11时13分,被告人雷某某又混入上述公司中转站内,盗窃装有81件快递的纤维袋1个。经查,内有配件、身份证、衣物、首饰、食品、日用品等(暂无法核价)。
3、2019年6月28日晚8时40分,被告人雷某某又混入上述公司中转站内,盗窃装有193件快递的纤维袋1个,经查,内有证件、配件、衣物、饰品、家电、手机、音响等(暂无法核价)。
二、2019年11月14日晚9时43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中山市**镇**路**号之****租房住宿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69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镇**路**号之**住宿**房被告人雷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手机充电数据线7条、苹果手机按键贴1个、黑色凉鞋1双和手机卡卡槽1包。破案后,大部分涉案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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