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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原石门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石门县**街道**路,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发布《石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公告》,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零时起澧水石门段新关镇樟木(界溪)渡口以下至临澧青山交界处禁止捕捞。被告人雷某某无视禁渔公告的相关规定,先后三次在**段**村水域非法捕捞。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划船到叶家坪村水域,采用拦河放网的方式放置5条丝网非法捕鱼,当日捕获鲫鱼、黄额骨鱼等重约1公斤。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又划船到叶家坪村水域,采用拦河放网的方式放置6条丝网非法捕鱼,当日捕获鲫鱼、黄额骨鱼等重约1公斤。

3、2020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再次划船到叶家坪村水域,采用拦河放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捕捞过程中被石门县渔政管理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捞用的丝网8条、捕获的鲫鱼、黄额骨鱼等3.25公斤。经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鉴定,被告人雷某某使用的渔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石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公告》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4.捕捞渔具鉴定意见;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423****。

2.本案卷宗、证据三册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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