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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无,绰号“麻面”,男,1966年6年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2241966********,汉族,中共党员,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现住茶陵县**街道**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号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雷某某多次从绰号“太口”(暂未到案)及“猪加”(暂未到案)两人手中进购毒品后贩卖给他人。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从“太口”手中花800元钱进购了1克冰毒和半粒麻古;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又从“太口”手中花360元钱进购了价值400元钱毒品,约0.6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从“猪加”手中花400元钱进购了约0.6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古。被告人雷某某按照0.3克左右冰毒及八分之一粒麻古的量将毒品进行分包,然后以每包300元钱的价格卖出去。被告人雷某某将进购的毒品多次贩卖给贺某某(绰号“斌斌”)及杨某某(绰号“水老板”)等人,并多次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被告人雷某某共贩卖1.4至1.7克冰毒与麻古混合毒品,容留杨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毒品四次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贺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两人在茶陵县**角坪中国银行附近见面后,贺某某支付300元钱现金从被告人雷某某手中购买了0.2克至0.3克冰毒与麻古混合毒品。

2、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贺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0元毒资,两人在茶陵县**角坪中国银行附近见面后,被告人雷某某将0.2克至0.3克冰毒与麻古混合毒品交给了贺某某。

3、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贺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0元毒资,两人在茶陵县**角坪中国银行附近见面后,被告人雷某某将0.2克至0.3克冰毒与麻古混合毒品交给了贺某某。

4、2020年5月14日20时许,杨某某将桶装水送至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支付了100元钱现金从被告人雷某某手中购买了不到0.1克左右毒品冰毒,然后杨某某就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

5、2020年5月8日上午,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钱毒资,后被告人雷某某告知杨某某到其租房内进行交易,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其贩卖了0.2克左右冰毒及少量麻古粉末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就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

6、2020年5月10日21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300元钱毒资,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其贩卖了0.3克左右冰毒及少量麻古粉末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就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

7、2020年5月13日晚上,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钱毒资,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其贩卖了0.2克左右冰毒和一点点麻古给了杨某某,后杨某某就在被告人雷某某租房内与其一起吸食了毒品。

5月15日,贺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毒品,并约好在茶陵大桥见面,同日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购买400元钱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400元钱毒资,被告人雷某某回答身上没有这么多毒品,进购后再给杨某某。后被告人雷某某赶到茶陵大桥后准备与贺某某会合,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右侧裤子口袋里查获并依法扣押了1包疑似毒品(白色透明小自封袋装好的疑似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净重0.16克,全部进行取样送检。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的尿检报告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收据、称量、取样笔录、称量、取样登记表、(3)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社会危险性报告、(6)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7)尿样检测报告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9)拘留证、(10)通话记录;2.证人贺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株公物鉴(理化)字[2020]28号;5.辨认、指认、搜查、提取笔录、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陈翔宇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租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伟

检察官助理:龙聪聪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电话:1987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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