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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无,绰号“癫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现住**街道**街**楼**房。2010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3日于攸县网岭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同年8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元亨宾馆旁唐某乙所开的麻将馆打牌输完钱,准备离开时,看到麻将馆门口停着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遂临时起意盗窃该摩托车内的财物。被告人雷某某摁开该摩托车后尾箱的锁,发现尾箱内有一个黑色挎包后便将该包盗走。被告人雷某某边走边翻找该包内的物品,发现该包里分装六沓现金,共计16000元。被告人雷某某将16000元现金装进自己裤兜,然后将所盗黑色库挎包丢在路边角落,自已骑摩托车返回家中。当天12时许,被害人谭某某和发现被盗后向茶陵县公安局报警。当晚22时许,唐某乙知情后联系被告人雷某某和其妻子唐某甲到现场对质,并捡到了被盗的挎包,被告人雷某某当场承认了盗窃的事实。被害人谭某某和随后到了现场,并称自己被盗22000元,唐某乙从中调和处理,唐某甲代为退还共22000元给被害人谭某某和。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云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回家途中经过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建材市场附近时,到福多多便利超市买水喝,看到超市旁的被害人单某某家大门没关,便从大门进入窜至二楼前檐卧室内,发现衣柜里放有很多香烟,因没有袋子装走,被告人雷某某又到一楼拿到一个白色蛇皮袋后,跑到二楼卧室内将衣柜里的17条黄芙蓉王香烟装至白色蛇皮袋内盗走。同日,被告人雷某某到刘某某开的这来南杂店进行销赃,共销了16条零8包黄芙蓉王香烟,销得3520元赃款。随后,被害人单某某向茶陵县公安局报警。被告人雷某某得知警情后,到茶陵县公安局打听案情,被茶陵县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物(168包芙蓉王硬盒香烟)价格为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同年10月15日,茶陵县公安局从刘某某处对被盗的香烟进行了扣押,10月22日已发还给被害人单某某。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向茶陵县公安局退缴赃款3300元,该笔赃款已由刘某某领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主动投案接待笔录、办案说明、(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4)接受证据清单、卷烟配送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5)谅解书、(6)领条、(7)病历资料、体检表、(8)前科材料、(9)户籍信息;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和、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单某某家香烟被盗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笔录;7、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谭浩卿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盗窃,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1733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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