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受他人雇请,于2020年5月8日凌晨,驾驶桂R5****白色日产小轿车并装有卷烟,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港高速口上高速出发运往广东省广州市,途经防城港、南宁、贵港、藤县,雷某某在驾车至藤县高速路段时将车牌拆掉改挂为粤SY****车牌后继续往广东云浮方向行驶,当途经G80广昆高速云梧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对出高速公路路段处被查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卷烟1941条,且雷某某无法提供运输香烟的相关手续。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测站检验,缴获的香烟中1941条均为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香烟。
经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核价,缴获的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香烟价值44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销售伪劣烟草而提供运输便利,运输伪劣烟草价值达443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泉
检察官助理:钟倩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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