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4〕6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徽县**镇财政所**财政所所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街**号,,于2014年8月28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徽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09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雷某某因其个人急需用钱,向原**镇卫生院院长张某某借钱,张某某称其本人和**镇卫生院都没有钱,于是,被告人雷某某向张某某提出先从乡财政所掌管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中以预借款的方式将36000元公款转到**镇卫生院帐户上,再从**镇卫生院帐户上将这36000元公款转到其个人帐户归其个人使用的想法,张某某表示同意。当日,被告人雷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36000元**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门诊基金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中以预借款的方式转到了**镇卫生院帐户上,同日,又从**镇卫生院帐户上将这36000元公款转到了其个人帐户上。被告人雷某某将转到其个人帐户上的36000元公款用于了其个人开支。
2012年3月29日,张某某卸任**镇卫生院时,将被告人雷某某借款一事向新任院长任某进行了移交,在任某的一再催要下,被告人雷某某在2012年12月29日和2013年1月8日分两次分别向**卫生院还款20000元和16000元,共计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记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任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公务之便,目无国法,挪用公款3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涛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
4.同录光盘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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