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77号
被告人雷某某(自报),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沙洋县李市镇荆马某某九组58-23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强制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经过普宁市池尾街道白华某某华市村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雷某某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83.8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雷某某的人口信息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雷某某的某某;5.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27日
附:案卷材料共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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