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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11******,汉族,小学,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德惠市米沙子镇喝完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德惠市米沙子镇行驶至农安县合隆镇烧锅岭村部至兰家公路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雷相国进行呼气检测,数值为161mg/100mL。2019年06月28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被告人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60毫克/100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查获经过及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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