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14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陕E****7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由老路流曲丈八坡三组路口时,撞上前方杨某某驾驶的“双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雷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9】第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艳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查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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