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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污染环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6********,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职业,户籍在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其继续犯罪,另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福建省诏安县法院已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2018年7月19日因本案发现新证据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8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雷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及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1月2日至2月1日止)。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某某为牟利,于2016年5月份向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租赁了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段**号厂房的其中一间厂房。后于2016年9月20日左右到2016年10月底期间,在该处经营一无牌照电镀厂,在该电镀厂无配套任何污水处理设备,也未获得相关污水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仍私自加工电镀产品,并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其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污水流向**街道**路段**号门前农用地,致使该区域农用地51亩严重受到污染。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鉴定:(1)雷某某电镀厂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与**路交界,为从事电镀加工的“三无小厂”,厂内有生产线4条及其他配套机械设备若干,生产废水中主要含镍、锌、铬、铜等重金属污染物。(2)雷某某电镀厂内并无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设备,生产废水均通过生活污水暗涵外泄至农田,且农田内存在废水残留。(3)通过环境污染物同源性分析和迁移路径合理性分析,可判断雷某某电镀厂未经处理的含镍、铬等重金属超标的生产废水由车间东北侧偷排口排入**路北侧的**社区生活污水下水道暗涵进入农田,然后经地表径流,排入河涌,进一步汇入**河,最终流入**港,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量至少为1276吨。造成**河水体中镍、铬等重金属的总量增加,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损害。(4)雷某某电镀厂周边农田土壤7个点位均受到重金属的重度污染,受污染农田面积约为51亩。镍最高超标倍数为11.76倍,锌、铬与汞次之,超标倍数在10.03~1.67之间。(5)雷某某电镀厂非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事务性费用为195300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5939160元,共计61371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材料及上网追逃材料,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某甲和雷某某签订的租厝合约,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关于对汕头市**路**路段**号内一电镀作坊工场门前的农田性质进行鉴别的函,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关于无名电镀作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的函》,**路**段**号地下排水沟示意图,**街道**社区居委会**路**侧卫星图,汕头市环境保护金平检测站监测报告;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词;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环境保护部华南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无环保处理措施,也未获得相关污水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电镀作坊的生产废水偷排入生活污水下水道进入农田,造成51亩农田严重受污,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2月21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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