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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8********,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雷某某到蒙某市新安所镇上东山村大石岩,将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袁某某、林某某五家的退耕还林柏树82株砍伐、毁坏。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毁坏的82株林木蓄积11.129立方米。经蒙某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其中44株柏树的毁坏程度为不可恢复。经云南林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毁坏的82株林木价值人民币7348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毁坏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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