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遂宁市船山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而产生矛盾,雷某某怀恨在心,决定杀害周某某。作案前,雷某某购买刀具、卖掉自己的货车并写下遗书。2007年11月19日上午,雷某某到周某某的租住屋,用钥匙打开周某某的房门,发现周某某正睡在床上,遂用手卡周某某的脖子,后用准备好的刀在周某某身上连捅数十刀,为确保杀死周某某,雷某某到厨房拿菜刀,在周某某脖子上砍了一两刀,确认周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周某某系全身多处刀伤致心脏、肺、肝脏、胃、肠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雷某某逃至外地躲避抓捕。2019年6月26日11时许,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团溪派出所民警在遵义市民主路进行交通整治时,将神色有异的雷某某拦下检查,后雷某某对其杀害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交案卷伍册、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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