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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住武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普集街乡香尧砖厂拉砖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雷某某用拳头在王某某眼部击打,致王某某眼部受伤。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书荣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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