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手持一把刀来到沈某某家中,不说缘由向被害人沈某某砍去,被害人逃走仍继续追砍,导致被害人被砍伤并因失血过多晕倒。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雷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不完全缓解期,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笔录;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开明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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