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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住所嘉某某**市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行廊镇十字路口围观交通事故时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纠纷,王某乙先推了一下雷某某,随即,雷某某用左手用力推了王某乙,导致王某乙向后摔倒受伤。经鉴定,王某乙被人拉扯向后摔倒致右侧硬膜下血肿,左侧硬膜外血肿,右颞叶脑挫伤行开颅术后,构成重伤二级;摔倒致左枕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雷某某经嘉某某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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