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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村**组。于2008年12月,因家庭琐事殴打他人,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3年6月,因酒后打砸他人房屋玻璃,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晚上11时许,在新安县**镇**社区**,雷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5月9日,雷某某家属与受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拓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林

2018年7月10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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